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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结婚体检时应该了解的情况

作者:丘少科    文章来源:一生健康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4-5 9:56:06

婚前检查的重大意义
  一对恋人,想永结秦晋之好,除办理结婚登记,还要做婚前检查。有些人对婚前这种体检不理解,认为是多余的。其实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,因为婚前检查有以下三大意义。   
  第一,有利于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。通过婚前全面的体检,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,从而达到及早诊断、积极矫治的目的,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,可在医生指导下作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。   
  第二,有利于优生,提高民族素质。通过家族史的询问,家系的调查,家谱的分析,结合体检所得,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作出明确诊断,并根据其传递规律,推算出“影响下一代优生”的风险程度,从而帮助结婚双方制定婚育决策,以减少或避免不适当的婚配和遗传病儿的出生。    第三,有利于主动有效地掌握好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。医生根据双方的健康状况、生理条件和生育计划,为他们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或避孕方法,并指导他们实行有效的措施,掌握科学的技巧。对要求生育者,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。对准备避孕者,可使之减少计划外怀孕和人工流产,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供保证。  
  婚前检查的内容,主要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项。   
  病史询问的内容应包括:
  1、了解双方是否有血缘关系。是近亲者,应禁止婚姻。为避免当事人隐瞒实情,要求双方出示单位“婚姻状况证明”,并注明双方有无血缘关系。   
  2、了解双方现在和过去的病史。重点询问与婚育密切有关的性病、麻风病、精神病、各种传染病、遗传病、重要脏器和泌尿生殖系统的疾病及智力发育障碍等,如患先天性缺陷,则应追问本人出生前后的经过,包括母亲孕期有无异常情况、分娩方式及出生时体重等。   
  3、双方个人史。询问可能影响生育功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、烟酒嗜好、饮食习惯等。   
  4、月经史。询问初潮年龄、月经周期、经期、经量、伴随症状、末次月经等。有助于发现某些能影响婚育的妇科疾病。   
  5、双方家族史。以父母、祖(外祖)父母及兄弟姐妹为主,重点询问和遗传有关的病史,近亲婚配史及其它与家系内传播有关的疾病。   
  

6、若系再婚,应询问以往婚育史。   
  体格检查,包括内科体检、生殖器检查和实验室检查。内科体检,主要是常规体格检查。  
  生殖器检查的重点,在于发现影响婚育的生殖器疾病。女性应做腹部肛门双合诊。若肛查发现内生殖器有可疑病变而必须做阴道检查时,得向受检者本人和家属说明理由,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。婚检时要注意有无处女膜闭锁、阴道缺如或闭锁、子宫缺如或发育不良或畸形、子宫肌瘤、子宫内膜异位症等。还应注意外阴皮肤和黏膜有无炎症、破损或溃疡,以免将性病漏诊。   
  检查男性生殖器时,应注意有无包茎、阴茎硬结、阴茎短小、尿道下裂、隐睾、睾丸过小、精索静脉曲张和鞘膜积液等。     
  实验室检查,除了血、尿常规,胸透、肝功能、血型等外,必要时还得做染色体核型分析。此外,女性还应做阴道分泌物找滴虫、霉菌检查,必要时做淋菌涂片检查,男性应做精液常规化验。必要时还得作智商测定。   
  下列两种情况者不能结婚:    
  1、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能通婚。直系血亲是指与本人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,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。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,直系血亲没有代数限制,均在禁止之列。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,如兄弟姐妹(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),叔伯舅姨姑与侄、侄女、甥、甥女;堂表兄弟姐妹等。   
  2、男女双方均罹患无法治愈的精神病或重度低能者。   
  下列三种情况者应暂缓结婚:   
  1、性病、麻风病未治愈者;   
  2、精神病处于发病期间者;   
  3、患某些传染病,如霍乱、伤寒、鼠疫、白喉、乙型脑炎、脊髓灰白质炎、狂犬病、病毒性肝炎等,按规定仍处在隔离期内者。   
  下列三种情况可以结婚,但不能生育:    
  1、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,如强直性肌营养不良、软骨发育不全、成骨发育不全、双侧视网膜母细胞瘤、先天性无虹膜、显性遗传型视网膜色素变性、显性遗传型双侧先天性小眼球等。   
  2、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,例如先天性聋哑、白化病等。
  3、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多基因遗传病,如先天性

心脏病、有高发家系的精神病(指除患者本人外,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人患精神病者)。  
  下列两种情况,应劝阻婚育:   
  1、影响性功能的生殖器缺陷,如属可以矫治者,应先治疗后才结婚。&127;对无法崐矫治的严重缺陷又不能性交或生育者,应劝阻其结婚。   
  2、患有严重的脏器疾病或恶性肿瘤者。
  婚前保健
  一、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。
 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:
  (一)婚前卫生指导:关于性卫生知识、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;
  (二)婚前卫生咨询;对有关婚配、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;
  (三)婚前医学检查;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。
  二、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:
  (一)严重遗传性疾病;
  (二)指定传染病;
  (三)有关精神病。
  三、经婚前医学检查,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。
  经婚前医学检查,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,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;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。
  四、经婚前医学检查,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,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,提出医学意见;经男女双方同意,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,可以结婚。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。
  五、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,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,取得医学鉴定证明。
  六、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,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。
  七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。
  八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,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。
  婚前体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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